为民族团结进步启动法治引擎——《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立法过程回眸

20.04.2015  14:55

      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该《条例》制定出台的过程,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主基调、主战略立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立法的特点。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手段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是《条例》制定工作的基点,旨在有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法制化。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宗委协调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成立《条例(草案)》立法调研领导小组,收集和掌握外省相关工作及有关制度建设等情况,开展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立法调研小组对我省多年来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发展成效、经验做法和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和总结。2013年3月至9月,起草和完成了《条例(草案)》文本初稿。

  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立法调研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一系列立法调研工作:组织省直40余个部门和单位召开了6次《条例(草案)》咨询论证会,听取和征求意见及建议120余条,对拟定《条例(草案)》内容不断形成共识。《条例(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先后到黔南自治州及三都自治县,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组织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各市、州和部分县及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在省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送审的《条例(草案)》文本。

  2014年6月16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6月21日,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致函,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2014年7月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有关专委会的审议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审议中提出的70条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并征求意见,书面征求部分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进一步修改《条例(草案)》。

  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条例(草案)》继续列入分组审议议程,并根据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研究提出的意见,非常慎重地对条款再作充分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最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全社会遵守和履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和义务,维护社会稳定,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