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6.06.2016  20:20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高校在我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全省高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融入全省大数据、大扶贫主战场,服务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省普通本科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我厅起草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高校组织人事、科技、产业、教务、财务等管理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各级各类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特别是认真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8号)有关政策和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以公函形式于2016年7月8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研究生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email protected]
 

  
  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7日


  
  (联系人:杨立昌;联系电话(传真):0851-85283677)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大我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我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融入全省大数据、大扶贫主战场,服务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本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创新突破、先行先试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支持全省高等学校优化内设机构,整合校内资源,通过撤并新建或调整职能等方式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职管理人员。支持全省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制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一支懂技术、懂管理,懂经营、懂法律的高校科技经纪人队伍。
  
  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资源的管理制度、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科技人员和创新团体带科技成果创新创业的管理制度、创新平台利用自身科技资源优势有偿服务管理制度等各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工资奖励等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对人才培养支撑和贡献、科学普及以及对经济、社会、公共政策和服务、环境、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在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和工资奖励指标体系中提高成果转化指标的权重。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将科技评价从单一的“学术评价、论文评价和获奖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突出“成果转化评价、产业贡献评价、经济推动评价和社会服务评价”,切实改变“采用简单数量指标考核、管理、评价教师”的局面,在高校内部营造一种“以能力、实绩和贡献论英雄”的科研评价导向。
  
  四、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大力实施“2011计划”,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2011协同创新中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流动、开放、共享”的合作机制,汇聚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优势资源,联合开展科技项目攻关、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五、推进高校与企业深度合作。与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省直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与企业及其他产业组织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中试基地等产业性共性技术公共实验平台、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重点围绕高新产业、高技术产业、新型战略产业、重点支柱产业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标准制定、成果应用与推广、产品开发与商业化等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全省每所高等学校至少与一家在黔大型骨干企业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共同开展科技协同攻关、人才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六、建立高校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的管理制度,学校各类创新平台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将校内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实行有偿交易,实现高校与企业间的良性合作。
  
  七、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全省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其他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选择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制定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对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对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必须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支出奖励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八、支持高校开展科研有偿服务。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动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的科研资源、科研成果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或到企业兼职,所获收入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对有偿服务内容和过程或兼职情况进行监管。
  
  九、建立高校企业人员双向流通机制。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建立高校人员与企业人员双向流动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推动高校教师、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鼓励全省高等学校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学校教职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十、加强高校科技型企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结合自身办学特色、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服务平台,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和管理办法,支持高校教职工生到孵化平台创办科技型孵化企业,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全面调动学校教职工生到孵化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积极性。
  
  十一、支持高校科研人员科技创业。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支持拥有科技成果,且具备转化能力和条件的教师、科研人员停薪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3年内可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创业成功不回学校的,可由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支持全省高等学校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实施弹性学制,支持在校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计入相关实践学分;鼓励高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经费支持,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
  
  十三、支持高校建立健全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的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结合学校涉农学科特色和科技资源优势,制定高校教职工生开展科技下乡和科技扶贫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岗位管理、工资奖励等制度,推动高校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推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向全省农村转移服务,重点推进高等学校结对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培育壮大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十四、深化高校职称评定改革,推行全省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在高等学校职称评定中,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指标专门用于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成效显著的高校科技人员,教学工作量可不做要求。将科研人员在省内企业担任技术职务经历及其产生的成果作为全省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管等学科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在高校科研人员职称评定中,对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聘。高校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十五、建立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布制度。依托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建立贵州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云平台,对接省、国家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成果展示、成果转化以及企业创新需求提供服务。全省高等学校承担的政府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研究进展、技术成果、科技报告等创新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能公开的成果外,必须在该云平台发布,向社会公开,为企业服务,并将科技成果登记发布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鼓励高等学校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的成果在该云平台发布。引导和支持在黔企业在该云平台发布科技创新需求信息,加强高校与企业的科技信息互通。
  
  十六、鼓励和支持全省高等学校加快风险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全省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充分利用众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渠道筹集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积极引导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联动体系,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提供资金保障。
  
  十七、加大对高校产学研用合作研究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全省高等学校实际需求,加大省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校科技研发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重点支持全省高等学校与在黔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研究开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中试基地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改革省级财政科研项目遴选办法和评审制度,将企业研发经费直接投入作为高校承担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遴选的必备条件和重要评估指标,加大行业产业领域专家评估分值;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鼓励和支持全省高校积极向企业申请贵州省科技创新券,对由企业投入,高校承担完成并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横向项目,按照企业投给高校的研发经费,省教育厅将视当年省级财政规模情况给项目承担高校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推动全省高等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中,从“跑政府”向“跑企业”转变。根据全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十八、建立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全省高等学校加快发展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调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指标所占比重;建立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公告制度,要求全省高等学校在每年1月初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省教育厅分年度将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进行排位公布,并与高校科研资金投入挂钩,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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