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名法学专家与律师联名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昨日,一份由 江平 、陈光中、田文昌等133名法学专家、律师联合签名的《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正式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书称,鉴于收容教育制度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已不合时宜,制度安排也不合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废止。
新增加的联名者均为律师
6月7日,法学界、律师界40余位专家学者、律师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研讨会,探讨了收容教育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并论证了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当时,参与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研讨会后形成了一份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全体与会者进行了联合署名,建议书在进一步润色后将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昨天上午,这份建议书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大民寄出,但参与联名的专家、律师已增至133位,新增联名者均为律师。
杨大民表示:“此次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133位知名专家、律师递交建议书,是期望借此举能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引起人们对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思考,最大限度地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
建议书称“收容”违反法治精神
昨日,华商报记者获得的这份建议书电子版共有5000余字,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议书认为收容教育制度无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实际运作看,实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
再次,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收容教育成为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造成重大限制的手段,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这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在现行收容教育制度下,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仅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显然违反法治精神,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及其运用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冲击。“实践中,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对收容教育的具体执行措施,也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有效的监督;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了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本报记者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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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令第127号1993年9月4日发布)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2年。
2014年5月,知名演员黄海波就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