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屡现不公平条款“申通”已修订

03.07.2014  10:25

快递合同屡现不公平条款

工商部门行政指导,“申通”已修订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毕节市七星关区工商局在对申通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中,对其中的3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并通过行政指导促成该快递公司所在的上海总部修改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快递业“蛋糕”越做越大,快递服务合同中开始出现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负担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

据介绍,毕节七星关区工商局在对申通快递公司格式合同进行备案中发现,该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争议解决的方式单方面约定为“向快递服务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排除了消费者仲裁或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同时,合同条款中对未保价物品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约定为“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快递服务单位只对交寄快件物品的本身价值照本合同进行赔偿,其他损失不予赔偿”,从而减轻了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合理的赔偿请求权。

为了让快递公司使用公平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达到事前规范的目的,七星关区工商局针对以上不公平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安排公职律师采取书面修改建议、约谈企业负责人、上门回访等方式,积极向申通快递公司宣传合同法律法规,建议企业向总部提出修改意见,最终促成该公司上海总部对其快递服务合同进行修订,修改、取消了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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