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无罪了,为何还限制其出境?

17.11.2014  09:59

原标题:念斌无罪了,为何还限制其出境?  

11月14日下午,福建“念斌案”主角念斌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却被告知他的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护照办理条件。

法院已经宣布了念斌无罪,但他却办不到护照,这表明,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在事实上却仍然还是有罪的。这等于在念斌尚未愈合的伤口上,又再撒上一把盐,谁该为这样的“第二次伤害”而埋单呢?

念斌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是8年前平潭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录入的,而通知出入境管理大队录入的,应该是平潭县公安局的相关侦查部门。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出入境,当年出入境管理大队将念斌录入系统并没有错,但是,今天念斌被判无罪,出入境管理大队应当主动删除,而相关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大队删除。

当然,对于许多办事单位而言,他们完全可以用不见法律文书不办事拒绝删除相关信息。明明知道念斌判无罪了,去法院拿一份法律文书,不会累到哪里去,但是,只是坐在家里办事,这还是“官僚主义”在作祟。

念斌在法律上无罪,在生活上还是有罪的现实,揭示出了法律的漏洞。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要将刑事判决书特别是无罪判决书送达给公安机关尤其是原侦查部门。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里送达的机关并不包括公安机关。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这里虽然规定了送达看守所,但并没有规定送达原侦查机关,也不包括无罪判决书。如此,在许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就不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无罪了,或者即使知道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他们就不好通知相关部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记录,譬如限制出境记录。

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当谴责相关部门的“官僚主义”,另一方面也应当着眼于法律的完善。例如,在《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除送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外,也应当送达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同时,对于判决无罪的,原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有义务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记录。同时,相关法律也应当规定,公民凭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权到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对其不利的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如此,平潭公安机关就可以及时接到判决书并且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对念斌的出入境限制,而念斌也有权拿着判决书,直接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对其的出入境限制。(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