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检出台意见 明确检察人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

29.09.2015  01:21

原标题:中国最高检出台意见 明确检察人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

原标题:中国最高检出台意见 明确检察人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翟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对在何种情况下启动问责机制作出了规定。

本次出台的《意见》通过科学划分检察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王光辉介绍说,《意见》重点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业务运行方式,即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他说,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目的在于使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减少审批环节,也是为了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颇为引人瞩目的是,《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将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王光辉指出,“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另外,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

王光辉介绍说,《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实际上不限于错案责任,具体说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三大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他说,“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而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

意见还对“司法瑕疵”进行了界定,认为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属于“司法瑕疵”。王光辉称,对这类行为不追究司法责任,但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