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级干部连续3次收受“感谢费”达40余万

03.08.2017  17:11

  8月2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一副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堂妹夫承接工程,先后几次收取了“感谢费”,受贿金额达50万元。

   收下10万元 帮妹夫揽工程

  43岁的时某是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挂职任中共贵州省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时某任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讲师期间,时某的堂妹夫林某找到他,请时某帮他在贵州境内承接工程项目。时某答应帮助林某,并收受了林某所赠存有10万元钱的银行卡一张。

  2014年3月,时某挂职任中共贵州省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同年6月,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治部对所属一级子公司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进行任前考察,时某担任考察组副组长。

  期间,时某找到胡某,要求其帮助林某承接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胡某表示同意。林某通过挂靠其他有相关资质的公司的方式,取得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备案入库,以便下一步承接该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

  此后,通过胡某的帮忙,林某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8月,顺利承接了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工程,即“贵安新区文旅商业街”工程和“贵安新区南部路网”工程。

   连续三次 收感谢费40万

  承接到工程后,为了感谢时某的帮助,林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几次送予时某40万元人民币。

  时某交代,2015年10月,时某和林某见面吃饭后,林某将20万元“感谢费”交给了时某。2016年春节期间,林某拿来5万元给时某“拜年”。2016年8月,得知时某家正在装修房屋,林某又拿来15万元钱给时某。

  2016年9月,就在林某被司法机关叫去询问的头一天,时某将所收林某的钱款10万元钱藏在了位于贵阳市中天花园的堂哥家,后被查出。

  时某称,在被司法机关叫去询问期间,他如实交代了收受林某钱款的事实,但对于林某有无资质承接工程等情况,他并不清楚。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时某被花溪区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拘留。

  8月2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利用其担任中共贵州省贵安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林某财物共计50万元。被告人时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按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时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5条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的陈述:一是时某有自首情节;二是时某2016年春节收受林某的5万元钱应视为人情往来给孩子的压岁钱;三是时某是初犯,且自愿认罪;四是时某是被动受贿,无索贿行为;五是时某的社会危害性小,愿意退还全部赃款且已经退了部分受贿款。对此,公诉机关持不同意见。

  法庭陈述阶段,被告人时某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张鹏

  庭审过程中 被告当庭认罪

  庭审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