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须为网络慈善保驾护航

13.03.2016  17:09

  网络慈善公益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组织形态,因其运用网络技术构建了一个网民可以足不出户、放心便捷行善的网络平台,受到越来越多的网民关注,已成为社会慈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满足了现实中不断扩大的公益需求,实现了对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推动全民公益成为现实。

  此次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从立法层面为网络慈善立规矩,对于规范网络募捐行为,保障网民捐赠合法权益,提升网络慈善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网络慈善公益的特性,我国网络慈善公益组织尤其是以青年人居多的网络草根组织发展仍然面临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合法身份的确认。

  《慈善法》草案明确指出,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且须符合“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条件。虽然并未对设立慈善组织需要满足的具体财产数额和有关条件进行规定,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而网络草根慈善公益组织大多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固定的活动资金,其活动多是自发组织、自愿参加,成员也多是兼职的志愿者且较为分散,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很多组织无法通过登记准入门槛。不仅如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也就是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某个业务领域范围内,慈善团体只能有一个。不同于传统慈善组织,网络草根慈善公益组织多数是由有着共同兴趣爱好的普通网民自发组织而成。因此,业务同质或相似在所难免,且不在少数。由于上述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这些组织将无法取得合法身份,尽管有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站平台,但其活动将会被视为非法。

  虽然《慈善法》草案同时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并未明确指出“力所能及”的涵盖范围。因此,在《慈善法》语境下,这些网络草根组织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如何在“合法”意义上体现,使活动在法律规定界限之内,是一个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

  对于网络草根慈善公益组织,运行透明化和规范化固然重要,但合法身份的取得更为关键。制度化和标准化是良好的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给予网络慈善公益合法的地位是国际通用做法。慈善立法应是规范引导而非“一刀切”。政府应以更开放的态度对待网络草根慈善公益组织,在法治框架下,因地制宜,不断推进慈善与网络的有机融合,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慈善公益组织身份问题,赋予其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为此,应在遵循《慈善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网络慈善公益的性质和地位,并对网络慈善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制度、主管部门、主体资格、活动范围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层级性和可操作性,引导其合法有序发展。(中国青年网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