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发布
28.07.2015 19:13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8.07.2015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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