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户籍和住房新举措为城镇化发展注入新动力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国务院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也成为未来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行动指南,其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等举措备受关注。
“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意见》明确指出。
由此可见,推进新型城镇化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自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城镇化取得积极成效,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6.1%,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比较低,估计两者差距比以前还有所扩大。同时,城镇化质量还不够高,城市数量不足、功能不够完善。此外,大城市“城市病”开始显现,公共服务供给也不足。
为此,《意见》出台了多方面针对性的举措。
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
《意见》还提出,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意见》明确,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通过这两头的努力,一方面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为农民落户拓宽通道;另一方面又通过居住证制度落地提高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公共服务,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胡祖才说。
在住房方面,《意见》也推出多项有力举措:
——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胡祖才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促进人的城镇化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辐射带动新农村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举措,将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强劲动力。(陈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