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企业市场行为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估价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企业。
2、在我省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房地产估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2013年至2014年完成房地产估价业绩情况;
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3.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4.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
5.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
6.是否存在投诉及对投诉处理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1.房地产估价企业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材料。
2.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企业提交的市场行为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到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房地产估价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材料报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
3.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企业提交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市场行为检查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2015年7月25日至8月1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核查经各级主管部门初检和复检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资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监督检查情况将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5.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整改合格的,重新公示。
6.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或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或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估价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和资质升级手续,不予办理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和转注手续。
五、关于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抽查
1.抽查范围及数量
范围:估价企业2013年、2014年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数量: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本机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确定提供估价报告的数量。每一位专职房地产估价师都应提供估价报告。由于每一份估价报告应由两个以上估价师完成,所以,一份估价报告可视为两个估价师提供,但同一估价师提供估价报告数量不能超过两份。
2.报告质量评审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估价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由评审组确定。
六、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一式三份(检查表可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下载,网址:www.gzjs.gov.cn );
2.附件材料一份,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统计表;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统计表,身份证、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房地产估价报告。
3.申报材料要求
(1)房地产估价报告单独提供;
(2)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单独装订;
(3)附件材料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
七、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
1.企业业绩材料重点审核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重点审核人数是否达到要求,估价师注册机构与实际从业单位是否一致。
3.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审核各项制定是否建立,管理是否规范。
4.分支机构设立情况重点审核估价机构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将异地执业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另行附资料上报。
八、监督检查要求
各县、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标准从严进行检查,提出明确的初检(复检)意见。初检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标准;(3)初检(复检)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初检(复检)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同意上报”等不明确意见。
联系电话:0851—85360327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汇总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