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牧民捡16斤狗头金 所有权归属各家观点不同
律师:矿产归国家所有
2015年1月30日,新疆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发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当
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捡到的天然金块,所有权归谁?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牧民矿区转悠 意外收获狗头金
2月4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到捡到狗头金的这位牧民,他家住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前些年一家人靠饲养牲畜为生,2014年他与朋友合伙探金,没想到意外收获了这块狗头金。
牧民激动地说,2015年1月30日19时左右,吃过晚饭后,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走近一看,我惊呆了,天啊,竟是一大块金块,我激动得都跳起来了。”随后,他赶紧打电话给家人,几个人一起将这块狗头金小心翼翼地带回了家。
金块长23厘米 形状近似大公鸡
青河县史志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月3日下午,他们得知此事后赶到了这位牧民家,这块天然金块长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更为奇特的是,金块有如人工镂空艺术品一般,不同的角度能够看出不同的造型,像一只大脚印,还像一个人坐在山巅,也有人说看起来有点像大公鸡。
“我们查看发现,金块镂空处有一些砂石和泥土,土色难以掩盖住黄澄澄的金色。”青河县史志办工作人员说,据他们查阅资料研究表明,该金块应该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据了解,新疆阿勒泰曾因盛产黄金名扬天下,至今民间还流传有“阿勒泰七十二条沟,沟沟都有黄金”的说法,而“阿勒泰”在突厥语中本身就是“金子”的意思,曾有过大规模的采金历史。
律师:如果属矿产或文物 需要上缴国家
连续几天来,众多亲朋好友都来到捡到7.85公斤特大金块的牧民家里,一睹这难得一见的奇物。有网友称这下牧民翻身了,一夜之间发财致富,可以把金块卖掉,改善改善生活。不过,也有网友担心金块会不会被国家收走?
对此,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保艳认为,首先需要专家对金块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去买卖。
律师:天然黄金是矿产资源 属国家所有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史伟斌说,如果牧民自己占有的话将涉嫌犯侵占罪。《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史伟斌说,如果经鉴定,金块属于文物,则也需上缴国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藏匿。“牧民需要将金块交给当地政府,但国家需要给予对方适当的奖励和保管费用。” 史伟斌称。 目前,新疆青河县官方尚未就该“狗头金”所属作出表态。
狗头金是什么?
狗头金是指天然产出的、颗粒极大、形态不规则块金。狗头金的质地并不纯净,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有的形似狗头,称之为“狗头金”,有的形似马蹄,称之为“马蹄金”。但人们通常将这种天然块金称为狗头金。其产出相当稀少,其价值通常远超过同等重量的纯金,故被人们视为宝中之宝。
世界最大狗头金重达285.77公斤
根据统计资料,迄今世界上已发现大于10公斤的狗头金约有8000~10000块。数量最多的在澳大利亚,占狗头金总量的80%。其中最大的一块狗头金就产于澳大利亚。这块名为霍尔特曼的狗头金重285.77公斤,含纯金92公斤,其含金率为32.2%。
1982年,我国黑龙江省呼玛县兴隆乡淘金工岳书臣,休息时无意中用镐刨了一下地,却碰到了一块重3.325公斤的狗头金。1987年,四川省白玉县孔隆沟,有一个盛产黄金的山沟,先后找到重4.8公斤和6.136公斤的大金块。
专家:狗头金是无主物 归发现者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朱新峰 摄
当新疆一名牧民偶然捡到一块重达7850克的狗头金时,他可能不会想到自己同时也“捡起”了一场法律争议。
对于偶然发现的物品,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即全民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有时候上交后获得奖励数额非常低。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狗头金,也有人认为应该交给国家,理由就是其属于矿产。但这种认识,未必准确。
法律虽然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哪怕这个特殊性是贵重。
因此,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它不过是老百姓生活中有益无害的“惊喜”——尽管这个惊喜有点大。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作者支振锋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