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 骗保将受联合严惩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涉嫌骗保,除被追缴或追回诈骗资金外,还将被人社、公安部门联合严惩。省人社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要求,全省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效能,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通知指出,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导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知提出,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河北省人社与公安部门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移交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常见的欺诈社保行为有哪些?
一、欺诈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相关人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
2.多地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保人在多地重复参保,退休时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地作为养老金领取地。
二、欺诈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1.冒名住院: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行为。
2.挂床住院:违反住院病人管理规定,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没有住院接受治疗的行为。
3.虚假住院:假借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住院资料的行为。
4.将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或《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借给他人就医取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5.以药串药、以物串药:医保票据打出的是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实际病人拿到手的是非医保药品。有些医院和药店将滋补类、保健物品和洗发水等日常用品由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欺诈冒领失业保险金的行为
1.失业人员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现状: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任务还未完成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认为,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任务还未完成。当前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发展理念存在迷雾,缺乏科学的顶层设计,公平性不足与效率不高并存,责任不清与责任失衡。这些问题导致了制度变革长期无法定型,不仅未能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特别是在当前,往往因过度关注经济指标而迷失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追求的社会公平、分配正义与文明进步目标,因过度关注个人得失与崇尚利己而忘记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坚守的互助共济与公益本色,因过度关注当下与短期应对而忽略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当重视的历史经验与长久的稳定预期,因过度关注局部与细节问题而罔顾了社会保障制度实践应当发挥的完整功能与综合效应,还有期望政府包办一切的“泛福利化”思潮和主张个人自我负责的“反福利”等极端取向。这些现象很容易导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误解,引发人们的不安与焦虑,甚者还可能误导决策。
社保欺诈如何治理?专家支招:应尽量实现均等化保障
“以医保制度来说,现在的医保制度可持续性不高,其他一些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社保制度如果要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就要先解决公平问题。社保制度如果无法尽可能实现均等化保障,就会有人想着通过非法渠道去占有社保资源。”——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
“按照现有的社保制度设计,有点吃大锅饭的意思,于是有些人想从中分一杯羹,把钱弄到自己的腰包里。如果社保能够进一步落实到个人,那么骗保的现象将会有所好转。医保基本上就是这样的,公共色彩比较强,监管成本比较高,于是就有人想着拿别人的卡多开药,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与患者串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