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05.11.2014  17:32

通     告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发展,新农合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报销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防止了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有规模的欺诈骗保行为,给新农合基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坚决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农合基金是广大参合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直接关系到新农合制度体系的巩固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参合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切身利益,对任何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涉嫌骗取新农合基金。

(一)将新农合证(卡)或其它支付凭证转借他人使用,帮助骗取新农合基金;

(二)空刷新农合证(卡)或刷帐后现金退付,以及挂名住院骗取新农合基金; 

(三)涂改、伪造、变造、冒用他人新农合证件或者支付凭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新农合基金;

(四)虚构就医费用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新农合基金;

(五)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提供帮助;

(六)其它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三、对于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将根据以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一)经查实已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查实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经查实情节已经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3千元至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干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所有参合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共同维护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以及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省卫生计生委0851-6828706,或被举报人参合地市、县合医办电话。省公安厅:110。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黔卫计通(2014)1号关于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