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未尽到告知义务 航空公司赔偿乘客200元

02.10.2014  12:56

    托运时,尽管签订了货物损坏免责协议,然而,托运方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最终,乘客邹先生获得200元赔偿。

    9月26日邹先生夫妇从成都托运6瓶酒回贵阳。货到后,邹先生发现,其中有1瓶破了。为此 邹先生夫妇与华夏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

    华夏航空公司方面表示,酒是易碎品,在乘坐飞机之前,公司与邹先生签有免责协议,所以公司不予赔偿。

    然而,邹先生认为,签订物损坏免责协议时,对方并未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

    双方僵持了近3个小时后,最后,该航空公司赔偿邹先生行李箱被刮坏的损失费200元。

    (本报记者 熊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