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定罪更明细
小龚去年考上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在一份指导学生打官司的“法院出庭指南”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居然是“藐视法庭”一词:穿短裤、拖鞋应诉,将被驱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在法庭吸烟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未经法官许可拍照录音,将被判藐视法庭罪……
小龚大惑不解,“美国人不是极度推崇自由吗,怎么法庭里那么多‘规矩’,一不小心就得因藐视法庭入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说:“实际上,除美国外,英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韩国等许多国家都设有藐视法庭罪。可以说,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或类似罪名,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已是国际通例。”
今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修改完善刑法中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然而针对该罪的争议在整个修法过程中始终存在。
加大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惩治力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然而,刑法这一规定,并未有效遏制住各色各样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015年4月的一天,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庭审刚一开始,几名辩护人就高声叫喊起来。审判长多次要求遵守法庭纪律,但他们根本不听,继续大吵大闹,并公然辱骂包括审判长、法警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其中领头的律师走出辩护席、带头叫骂,指着法警的鼻子大骂其是流氓、禽兽,将庄严的法庭变成了骂人、撒泼之地,使得庭审无法进行下去。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王若静说,工作中时常遇到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当事人在法庭上叫嚷辱骂,不听法官劝阻,甚至大打出手。
“世人大多崇尚自由,可是,自由再好,也需法律维护。在法治社会,法院是最后裁断和说理的地方,理应有绝对的尊严和权威。如果庭上乌烟瘴气,庭下无人听命,法治根本无从谈起,又能指望谁来捍卫公民的自由呢?”何帆说。
今年6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增加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种类,把针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纳入其中,加大了对常见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治力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庭审的重要性凸显,法庭的尊严和法治的权威必须得到维护。
法律修改在争议中寻找共识
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这一规定,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不小反响,有专家学者认为,此条规定,可能会限制律师作用的发挥。
“我认为,这条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和近年来律师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庭审中对抗性的增强有着密切关系,与‘死磕派’律师的出现也不无关系。也许这一条的初衷不完全是用来对付‘死磕派’律师的,但我相信主要锋芒是针对刑事辩护律师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认为,通过惩戒扰乱法庭秩序的律师,的确能达到促使律师在庭审中平和理性辩护的目的,但惩罚的手段有很多,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甚至由司法部门查实后,吊销律师的执照。“惩戒的措施上升到刑罚,没有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在审议中认为,此次修改可能导致律师因言词获罪,干扰行使辩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建议删除第四项“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兜底条款。
然而,与此同时,部分社会公众却对此次修改叫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中提到,有人提出,草案对于维护法庭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有积极作用,还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比如鼓掌、喝倒彩、损毁文书等。
各方面意见汇总后,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8月29日,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保留了有关“侮辱、诽谤、威胁”的规定,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明确规定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督司法与反对恶意中伤并不矛盾
为了回应各界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说,为了防止出现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被滥用的情况,立法时尽力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列举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项罪名不针对任何特定群体,谁违反了都有可能被追究。”
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类型会不会导致律师“因言词获罪”?国外又是怎么做的呢?
何帆介绍,除了当面侮辱、威胁,通过公开渠道恶意中伤法官,同样会伤害司法公正。有些人打着监督旗号,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指责法官受贿、渎职、无能,显然也属于藐视法庭行为。正如英国已故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法官当然要公正,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让中伤者诋毁法官,使人们对法官失去信心,那么整个司法制度便会受损。所以,中伤法官被视为一项严重藐视法庭罪行,可被罚款及监禁。”
“世界大多数国家藐视法庭罪的定罪门槛较低,法官敲一下法槌就可以直接定罪。而在我国,扰乱法庭秩序罪属于公诉罪名,不能由法官一拍而就,而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适用标准,细化相关流程规定,确保扰乱法庭秩序罪从‘纸面’走到‘地面’。同时,要依法严格适用、防止滥用。” 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刘武俊说。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刘武俊认为,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只要没有蓄意扰乱法庭秩序,没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原则上法官都应当予以支持和理解。
“司法不可能与世隔绝,也应当有接受公众审查、批评的气度。只要不是恶意攻击和凭空诬陷,任何人即使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认识错误,也有权对法院判决发表不正确的评论。法院接受舆论监督和批评,与反对恶意中伤法官并不矛盾。”何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