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我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02.06.2015  20:51

  

黔粮办〔2014〕230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粮食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粮食企业在全省粮食行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提升我省粮食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特研究制定扶持我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主基调主战略,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把加快民营粮食企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创新帮扶民营粮食企业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扶强扶优、政策公平、优化环境、强化服务”的原则,认真制定一系列促进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检查督促,引导民营粮食企业加快发展、扩大规模、转型升级,推动民营粮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民营粮食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速保持15%以上,年产值超过亿元的民营粮食企业达到30个;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粮食企业达到5个,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民营粮食企业达到20个;新组建粮食集团公司10个,开办粮食银行业务的龙头企业或粮食集团公司达到5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粮油产品达到5个,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粮油产品达到30个,使我省民营粮食企业规模扩大、结构优化、实力增强。

  二、扶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民营粮食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

  1、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支持企业按照生态绿色有机要求,积极推行“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建设优质原料基地,重视地理保护,大力开发和生产名特优粮油产品,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创新流通业态,拓展市场空间,加快提升贵州粮油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民营粮食企业(纳入国家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的民营粮食企业,下同)产品获得中国国家地理标志等国家级粮油产品称号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民营粮食企业获得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民营粮食企业整合发展,强化管理,扩大规模,提升发展质量,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实力,进一步壮大民营粮食经济。对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和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民营粮食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股份合作、兼并重组或承包、收购国有粮食企业等形式组建成立粮食集团且生产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年产值超过亿元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

  3、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探索发展“粮食银行”。鼓励支持民营粮食企业根据农民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粮食购销服务新模式,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展“粮食银行”业务,开展代农储粮、助农销粮、代农加工和成品粮油兑换、粮食质押等旨在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粮食业务。对开办粮食银行业务且运转正常的龙头企业或集团,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

  4、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加快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建立面向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要努力通过培养、引进科技人才或通过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等途径加快科技创新,向科技要效益和活力。对民营粮食企业研发低碳节能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技术,生产科技含量高的粮油产品或副产品,以及扩能技改成效显著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

  5、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实施“引进来”战略。鼓励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加强与省外粮食龙头企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我省生态、特色和后发优势,大力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民营粮食企业引资联合开发我省荞麦、薏仁米、茶籽油等特色粮油食品产业,或引大联强合作建设贵州西南粮食城、8个市州粮食物流园区及粮食批发市场、且招商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民营粮食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6、给予民营粮食企业与国有粮食企业同等的待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和“放心粮油”产品评审等方面为民营粮食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使民营粮食企业真正享有与国有粮食企业同等的待遇。

  7、对民营粮食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粮油报刊、行业座谈会议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向民营粮食企业提供粮食政策、市场走势、产品创新情况以及与粮食行业发展有关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法规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8、为民营粮食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服务。为满足民营粮食企业的发展需要,省粮食局将定期组织全省民营粮食企业家、生产经营能手、财务会计人员等到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和沿海城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对民营粮食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民营粮食企业举办各类生产经营培训。

  9、为民营粮食企业提供产品宣传和推介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当地粮油产品和生产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各类粮油产品展销展示交易会,帮助民营粮食企业对外宣传和推介粮油产品,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开拓产品市场。组织民营粮食企业有关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拓宽眼界、促进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10、帮助民营粮食企业建立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民营粮食企业建立健全包括原料采购、产品销售、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在内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执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帮助民营粮食行业抓好企业文化建设,加快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民营粮食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帮助民营粮食企业缓解融资困难和减轻税负。

  11、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与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签订旨在帮助民营粮食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的合作协议。共同选择确定一批产品竞争力强、经营效益好、信用度高的民营粮食企业,列入贷款重点支持对象,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减化办贷流程。协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粮食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民营粮食企业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解决或缓解民营粮食企业融资难问题。

  12、探索组建民营粮食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组建由当地政府或大型企业出资控股的担保公司,并通过吸纳民营粮食企业资金以及民间资本,建立“股权结构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合作模式多样化”的民营粮食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民营粮食企业在粮油生产、精深加工、产品研发等方面的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13、帮助民营粮食企业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有关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联合税务部门深入民营粮食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企业依法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让企业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实行产权制度创新。

  14、鼓励民营粮食企业打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以资金、技术、品牌及资产为纽带,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吸纳国有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粮食企业集团。探索允许民营资本参股军粮企业和储备企业,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等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为国有粮食企业注入活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粮食局成立扶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入企业指导,抓好典型引路,发挥示范作用。要把扶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当地民营粮食企业发展情况,做好扶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宣传和政策措施落地工作,充分激发民营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省民营粮食经济的规模和质量。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粮食企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把民营粮食企业的工业产值、经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纳入报表报送的范围,并做好逐级上报工作。要以简报和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民营粮食企业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获奖等发展情况,形成全面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和鼓励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