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固定投资项目开工前需进行节能审查
近日,《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规定,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
据悉,该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用。
根据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以及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且管理权限在市(州)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报备管理制度,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节能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的,或经3次审查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记者 杨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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