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拍卖车牌收百元手续费遭大学生起诉侵权
学生的诉讼理据
1、违背拍卖法有关佣金条款的规定;
2、100元每人每次手续费定价无定价依据,程序不合理;
3、国拍行与参与车牌竞买的市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有关收取拍卖手续费的格式条款违背提示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背合同合理对价原则,加重参与竞买人的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晨报记者董川峰 徐斌忠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下称“华政”)4位大学生状告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国拍行”),质疑上海车牌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收取100元手续费的合法性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昨天,诉讼团队的成员接受新闻晨报独家采访时透露,1月23日,黄浦区人民法院民庭正式立案,3月上旬,黄浦法院曾就该案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未达成共识,调解不成功。目前,四位诉讼学生正等待着该案的正式开庭。
参加大赛冒出想法
状告国拍行,对4位在校大学生来说,不是随便玩玩的事。
去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组织一场“公益诉讼”大赛,学生自由组队,发现身边存在的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为此,4位大学生组成了“公益梦之队”,学院还为每个团队安排了一个社会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上的支持。
为什么状告国拍行?4位大学生觉得,这不是大家一时兴起,而是让身边所有人一直困惑的一件事。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实行已久,主要立足于上海 交通拥堵的现状以及出于限流的考虑,对拍卖制度的地区性尝试,4位大学生并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因为学法律,我好几次被亲戚朋友问到车牌拍卖收取100元 手续费的问题,尤其是没拍到的,就觉得没道理要付这笔钱。”
同样在12月,4位大学生中的一位跟着父亲去国拍行办理了车牌竞拍手续,了解了整个车牌拍卖的过程,这一经历让4位大学生真正考虑起诉。
最终,参与拍卖的学生诉称,国拍行收取100元手续费欠缺相关法律依据,并且未向其释明收取该笔手续费的定价依据及资金使用去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拍行退还其竞拍车牌过程中所收取的100元手续费。
寻章摘句发现理据
为此,有学生先是搜出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现手续费内容违反相关拍卖合同的规定,对于未成功竞买人收取 费用无依据。其中第三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从事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竞拍的拍卖机构。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参加非营业性客 车额度竞拍后取得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个人和单位。
4位大学生认为,国拍行承办车牌拍卖应受拍卖法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 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按照这一规定,比照拍卖合同对于佣金的相关规定,我们就认为手续费条款存在多个问题,侵害了市民的公平平等权。”4位大学生说,国拍行并未对 中标和未中标两种情况的手续费进行区别对待,将“佣金”与“合理费用”混为一谈,对未中标的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现实中,每个月拍车牌的人数远远大于中 标的人数,却将两种情况同等对待无疑侵犯了市民的合同上的平等权。”
数次沟通并无结果
对于诉讼中的100元手续费的定价有无依据这一关键点,4位大学生也不断在寻找依据。他们发现,根据《制定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第三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是否收取手续费,收取多少手续费应由政府定价,建立听证会制度并征求消费者经营者意见。
有学生为此曾向国拍行询问,但答复是该由交通委来决定。他们就此问题还向交通委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在交通委的回复沪交信息告(2015)第12号中,并没有了解到国拍行的定价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这就意味着国拍行定价行为不合法”。
4位大学生算了一笔账,2014年5月共有11万余人参与拍牌,其中有10万余人未中标,仅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手续费就高达1000多万元,而2014年6月参拍人数更是达13.5万人,因此6月一个月的手续费收入就达到1350万元。这笔钱,国拍行该不该收?
律师建议
可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角度起诉
华政学子状告国拍行的行为,引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剑的关注。6月5日,姚剑发布了一篇文章,名为《给华政学子诉上海车辆拍牌100元手续费案的诉讼建议》。昨天,记者采访了姚剑。
“非常巧合的是,我之前并不知情华政的公益梦之队在做这件事,我原本正打算以个人名义在下个月向国拍行提起诉讼。”
得知华政学子的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姚剑就结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专业分析和思考,写了文章。“文章推送后的第二天,华政的大学生就联系上我,并和我就这个案子进行了一些交流。”
简而言之,姚剑认为大学生们如果重点从《拍卖法》的角度来打这个官司,“可能会面临不利局面”,打赢这场官司的难度会非常大。
姚剑分析说,国拍公司是否拥有定价权来收取100元/次手续费?姚剑认为,车牌拍卖这一信息及技术服务项目不在政府价格指导范围内。如果不能纳入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范围,那么就没有空间来适用《价格法》第23条来开展相关的听证。
那么,100元车牌手续费是否违反《拍卖法》佣金规定呢?姚剑指出,《拍卖法》明确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 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法》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按照民事法律“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既然《拍卖法》没 有明确禁止向未成交的买受人收取合理费用,那么国拍公司收取100手续费似乎并不违法。
针对100元手续费是否属于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问题,姚剑分析认为,国拍公司为买受人提供了书面介绍材料和光碟,也提供了拍卖网络服 务,存在一定的费用开支,但是否应该作价100元/次,涉及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遗憾的是,《拍卖法》并未明确规定佣金和‘合理费用’不能并存。100 元是否过分加重了竞买人的负担,在已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一定能够得到司法的确认。”
那么,应该从何种角度起诉呢?姚剑给出的建议是,如果重点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提供合格的拍卖服务角度出发,并组织证据,有可能会赢得法院的支持。
现在的上海车牌拍卖规则导致大家都集中在11点29分以后出价,但基本上都是由于网络拥堵无法出价,一直显示:“正在与服务器交换信息,请稍 等……”姚剑认为,拍卖人并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拍卖服务,导致竞买人无法出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竞买人完全可以依此要求归还100元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