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指导意见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25.01.2016  11:13
    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5〕48号),对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工作进行指导。     《指导意见》明确要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到“十三五”末,全省实现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达到70%以上。     《指导意见》提出“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确保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的三个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具体实施方式,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管理者,并依法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运营监管。     《指导意见》最后提出,要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领导,建立评估机制,依法管理,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