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施行 鼓励公民捐献器官

02.11.2015  19:29
贵州商报11月2日讯

  《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昨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性公益事业,倡导公民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

  据了解,该条例是贵州省范围内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的法律条例。条例中的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

  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违背临床移植技术需要获取人体器官,不得违背捐献者捐献意愿获取人体器官。民政等部门应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

  根据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