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由民政承担

29.09.2015  19:20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  捐献人提出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申请,红十字会必须7日内予以办理

  《条例》明确,捐献人捐献器官前,应当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捐献执行人。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捐献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捐献执行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并共同指定或者委托捐献执行人。

根据《条例》,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时,公民应当明确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以及捐献执行人等事项。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公民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7日。

◎  捐献人近亲属临床使用应优先安排

针对如何确保捐献人体器官公平、公正、公开分配的问题,《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临床分配应用,应当遵照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纳入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地域优先和病情进行公平分配。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捐献人器官的,应当优先安排。

条例》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捐献人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自行处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

◎  民政等部门应承担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  红十字会应设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

条例》提出,民政等部门应当承担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捐献人遗体接运、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同时,省红十字会应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救助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省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献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此外,省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执行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证明和纪念证书,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定期组织缅怀活动。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性殡仪、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红十字会为捐献人开展缅怀活动。

◎  禁止医务人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

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私自处理、买卖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予以没收。

条例》还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