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的路灯到底谁赔偿
人民网沙雅8月7日电(通讯员 秦丽华 李兰云)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件的原告叶磊雇用的司机陈康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将被告新疆某投资公司跨街倾斜垂落于空中的电缆线挂断,挂倒路边一根路灯柱,造成路灯损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新疆某投资公司承担70%的责任,叶磊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8月2日12时许,陈康驾驶空车出城拉货,当车辆行驶至沙雅县其乃巴格社区路段时,突然感觉车被什么东西卡了一下,他立即踩住刹车。就在此时,路边上,一根距离车辆几米处的路灯柱猛然倒下。于是,陈康下车察看发现路灯被摔的粉碎,弯曲的灯柱躺在地上,再朝车顶望去,只见一段电缆线被货车车厢顶部挂住,顺着车顶向一侧电缆线看去,离车十几米处电缆线一头高一头低地垂落于空中,他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
保险公司出现场查看拍照后认为此重型自卸货车没有超高、超宽,没有违反设置的交通警示标志,不属于保险范围。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提供了一份“车辆是空车,无载物及超高,行驶时未与电线杆蹭挂相撞”的证明,并让叶磊到沙雅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先行垫付路灯维修费用,同时要求新疆某投资公司尽快修复事故中损坏的监控摄像光缆。
事故发生后,叶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新疆某投资公司协商未果,遂于当年12月24日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7日、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新疆某投资公司认为叶磊提供的照片是事故发生后拍摄,不能反映事故前的状况,且该处电缆线是2009年维护修复过的,已尽到了维护管理义务。另外,既然电缆线垂落,作为驾驶人员应该可以看到,不应强行通过,事故责任应该由车主全部负责。叶磊则认为,电缆线是2009年修复的,事故是2013年发生的,时隔四年会有耗损,电缆线应该离地面高6—7米,若达到高度,自己的车是不会挂到电缆线的,同时新疆某投资公司并未设置路障,陈康也未违反交通警示标志,事故是由电缆线没有达到高度造成的,路灯及灯柱的维修费用应该由新疆某投资公司全部承担。
经过两次开庭,鉴于原被告双方就责任划分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疆某投资公司承担70%的责任,叶磊承担30%的责任。
4月4日,新疆某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7月11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