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探索“双考”制度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29.07.2014  10:34

退役士兵货币化安置政策逐步从过去的‘自谋职业’转变为‘自主就业’”、“鼓励退役士兵到高等学校入学复学”、“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提供政策保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免费就业培训”……从8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一系列新政策,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新政策有何亮点?退役士兵可得到哪些实惠?近日,省军区、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方位服务退役士兵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指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文化考试、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将我省成功探索的“双考”经验首次上升为制度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了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和阳光安置。规定还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人数比例作出明确要求,目的在于破解退役士兵难安置的瓶颈。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集中体现了一个思想:即通过就业、就学、创业等多种渠道,提高退役士兵安置的能力。一是支持退役士兵继续进校学习。退役士兵符合法定条件到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或者复学的,视为自主就业,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再由地方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二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承训机构免费接受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三是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各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四是对退役士兵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地在农村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不在安置地的,可以随迁落户。从本省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愿意到城镇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自谋职业”转向“自主就业

除《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外,我省还于7月下旬出台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安置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规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程》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省民政厅安置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配套政策明确,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岗位安置和货币化安置。岗位安置即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岗位安置。而货币化安置则将逐步从“自谋职业”的老政策过渡到“自主就业”的新政策。

据悉,2011年11月1日是一个明确“时间界限”,此前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可在新老政策中选择执行,此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执行新政策。对执行新政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部队发放的服现役每满1年4500元的退役金外,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每服现役满1年给予3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增发5%至15%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云南日报记者 谢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