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部分补助对象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09.11.2017  13:09

    11月8日,省民政厅通报,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伤残人员、“三属”、“三红”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省共有20余万符合条件的对象受益。

    据省民政厅优抚安置局介绍,此次调整,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均提高10%。此外,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老年子女等几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也适当提高。

    调整后,各类人员的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伤残人员(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等)抚恤金标准达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100元、693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740元、63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每年1200元),最低达到每人每年11462元(不含省级补助资金和各地自然增长机制)。

    对居住在城乡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9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两参”人员(参战参试人员的简称,前者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14场局部战役的人员;后者指参加核试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部分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补助30元等。(记者 曾秦)

[责任编辑: 刘菲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