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撞上逆行摩托车 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驾车在高速公路与逆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车主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是记者近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2010年10月6日,熊富文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沪昆高速公路正常行驶,当行驶至晴隆隧道处时,与逆向行驶的由郑榜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郑榜华以及摩托车上的乘客刘庆花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道路设施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榜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富文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一次性补偿死亡丧葬费30000元。另外,熊富文还承担了损坏路产赔偿、拖车费、修车费等,共计41400元。
随后,熊富文等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管局、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13839.80元,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最终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46400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再审法院认为,熊富文驾驶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领取通行收费卡,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形成了通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高速公路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二轮摩托违反规定逆向行驶上高速公路,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对熊富文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管理,不负赔偿责任。熊富文主张的施救费、拖车费、路产赔偿金、停车费、车辆维修费、交通、食宿费等费用,确属其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予支持;熊富文自愿支付丧葬费属于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误工费和租车费不属必然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余波介绍,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为高速公路使用人提供安全、快捷通行环境的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报记者 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