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八部门联合出台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

30.05.2019  11:31

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精神文明办、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妇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服务工作,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以下为《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及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服务工作,汇聚社会资源,传递社会关爱,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主动顺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党的建设为正确引领,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凝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发展。把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统筹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遵循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律,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类别和规模,指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突出特色,创新方式、拓展领域,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坚持正确引导、依法自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确保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充分尊重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性、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依法自治。

坚持创新发展、多方参与。着力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活动共同发展,筑牢志愿服务组织基础。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引导民生和公共服务机构开门接纳志愿者,形成志愿服务工作合力,扩大志愿服务社会覆盖。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登记管理、资金支持、人才培育等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涌现出一批公信度高、带动力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功能有效发挥,成为推动人们相互关爱、传递文明的重要渠道,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助手,成为增进社会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生力量。

二、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管理

(四)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层级管理,在省级重点培育管理联合性、综合类、枢纽型志愿服务组织,各地重点培育管理植根基层、主业清晰、服务落地的志愿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网络文明、司法、交通、卫健、环保、体育、文旅、扶贫、科普、助残、应急、消防、禁毒、支教等专业化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各级文明单位建立机构健全、管理顺畅的志愿服务组织,全国、全省文明单位要按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全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推进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引导符合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针对目前大部分志愿服务组织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缺乏相应专职人员和固定场所的实际,在不违背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精神基础上,可以按照活动地域适当放宽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所需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在活动场地、活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激发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已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其提供规范指导和工作支持。

(六)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登记管理机关评估、资助方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自我评估有机结合的志愿服务组织综合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各界资助以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诚信建设,将志愿服务组织守信情况纳入社会组织诚信指标体系。对业务活动与志愿服务宗旨、性质严重不符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退出机制。志愿服务组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志愿服务组织能力建设

(七)完善组织内部治理。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据章程建立健全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具备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志愿者,保证志愿服务组织的政治方向;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自身党群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重点完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内部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公开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努力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有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应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

(八)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高校、党校、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熟练掌握服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志愿者骨干,着力培养一批富于社会责任感、熟悉现代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支持本单位、本社区的专业人才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优化志愿者队伍结构。志愿服务组织要注重招募、使用专业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日常管理培训制度,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要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志愿者能力素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通过规范招募、科学管理、创新服务,培养、吸引和留住优秀志愿者。

(九)增强组织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通过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志愿服务交流活动等有效举措,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不断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和宣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各方资源,吸引资助者。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参加公益创业、公益创投与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为组织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十)加强志愿服务行业自律。加大对志愿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扶持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各地各部门要为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监督约束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体系。

四、强化志愿服务组织阵地建设

(十一)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站(点、岗)。持续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建设,鼓励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充分运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搭建社区志愿服务平台;鼓励依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等机构成立志愿服务组织,或吸纳志愿服务组织常态化入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以及车站、码头、空港、医院、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设施要积极招募志愿者,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岗)。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行政村建立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不断提高农村志愿服务组织的承接能力,推动志愿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

(十二)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中心),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帮助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已建立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的地区,要积极吸纳志愿服务组织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针对性的扶持。加强志愿服务组织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三)推广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化平台。进一步管好、用好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贵州”网络信息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保护志愿者个人隐私,规范、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科学开展志愿服务星级认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贵州”网络信息平台开展注册招募、信息发布、活动展示。

五、提升志愿服务组织服务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要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成本低、效率高,志愿服务组织灵活度高、创新性强的特点,积极支持依法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各领域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政府安排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为志愿服务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十五)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工作。根据《贵州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在县(市、区)一级组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服务总队,主要发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农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的在职人员,以及乡土人才、科技能人、科技特派员、律师、“五老”人员、退休文化工作者、先进人物、文艺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创业返乡人员等参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总队要建立、整合并依托各种平台,组织引领志愿者参与本地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业务培训、表彰嘉许、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方法。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志愿服务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所需所盼,加强融合、相互协作,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创新发展,打造项目精品,形成品牌效应。要推进“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安全合规地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要推广“菜单式”志愿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公开本组织志愿者技能、特长和提供服务时间等信息,与群众需求有机结合,实现供需有效对接。要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服务的格局,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十七)打造志愿服务品牌项目。按照“一地一品牌、一组织一品牌”原则,培育一批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打造一批立得住、叫得响、能推广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通过开展全省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举办全省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牢固树立项目意识、品牌意识,发挥好贵州省志愿服务项目孵化中心的作用,以项目品牌化、专业化助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深化、优化“和谐贵州•三关爱”绿丝带志愿服务行动、“暖冬行动”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和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清河”保护河湖志愿服务行动、青年志愿者脱贫攻坚夜校等重点品牌志愿服务项目。

六、夯实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工作部署,发挥省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省精神文明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省民政厅要履行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研究、规划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健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长效机制,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众人物等要积极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作志愿服务活动的表率。

(十九)加大经费支持。各地要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立足自身优势,承接相关服务项目。单位领导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单位、社区内部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给予经费支持。依法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基金,切实加强管理,积极搭建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桥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多渠道筹资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设计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展需要的险种,为志愿服务活动承保,为志愿服务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完善激励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嘉许机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嘉许回馈。鼓励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学生或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志愿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鼓励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商业机构对优秀志愿者给予消费优惠。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罹患重病、严重伤残、生活困难的优秀志愿者按规定提供帮扶支持,发动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关爱、帮扶救助。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将志愿服务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日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志愿服务经验总结和推广交流,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组织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