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捐寺庙算受贿彰显法治进步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一波三折的案件审理,终于得到了答案。“收钱百万捐寺庙算不算受贿”的疑问,一度成为司法和民意之间的双重纠结。一审判决书未将其认作贿款,认为所收钱主要用途是捐给寺庙,其本人并没有从中获得返利。检方的抗诉却不支持这种说法,二审的结果认定,基本上采纳了检方的意见。虽然加刑一年的判决结果,可能让人产生“一百万一年”的直观感,也让期盼对贪官更严重处罚的公众有些遗憾。不过,从其意义上来说,这不止于个案的胜利,而是具有极为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方面,此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法律讲求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但一些个案的处理却存在很大的弹性,也难免与民意之间形成极大的分歧。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商人不是慈善家,不会平白无故将自己的钱以官员的身份捐出去,即便要捐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何以要假别人之手呢?道理很简单,这不过就是一种投其所好,与雅贿一样,属于一种“心灵鸡汤”式的贿赂手段翻新,以达到满足官员获得心理安慰和精神慰藉的需要,其本质是贿赂行为无疑,而收钱捐寺庙的行为,同样属于受贿行为。若是仅重表面而不究实质,就会形成对法律的曲解,导致对官员的处理失之过偏。虽然法律的理解和执行,不能受道德的捆绑和民意的左右,但尊重常识和民意也当成为审判考量。从一审的否认到二审的认定,其实不仅是民意的胜利,更是法律的胜利。
另一方面,此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了普适的参照意义。虽然我国不是实行的判例法,然而前案或者类似案件的审判依据和结果,却有着明显的示范意义,对于其他相似案件具有或多或少的参照价值。有了黄志光的先例,那么后面有官员将贿款用于慈善,或者假慈善而贿赂,只要是以个人的名义并满足于某种内心的需要,都可能会被定性为受贿。因为受贿就是受贿,至于其后面如何处理,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界定。虽然受贿罪有一个完成过程和利益链条,但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是其关键特点,这也是常识与法律认定的共同标准。
事实上,“捐赠款不能抵扣受贿款”之前早有先例,并且也成为一种共识。比如原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甘某将贿款捐给公益事业,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捐赠款抵扣受贿款等案例。按理说,对于黄志光的审判,一审法院应当采纳和借鉴,然而最终的做法却事与愿违,这也是本案引发关注的主要原因。同时,在当前反腐高压的态势下,依法对贪官进行惩罚已成法律需要和公众期盼。故而此案的最终结果,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案件的公平,还有对民意的尊重。因而,收钱捐寺庙算受贿不止于个案意义,而是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的进步。(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