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谈政府核准投资管理:不应干预资金来源等
中新网6月12日电 关于新近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长黄民今日表示,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属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限,应该由企业自主来决策,在核准的时候,政府不应干预。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固定资产投资司长黄民介绍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改委在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基础上发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此,黄民表示,二者在名称上有一个很大变化,不仅仅是名称变化,内容上的变化也非常大。首先,办法明确了进一步准确把握核准本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把关。
黄民表示,主要审查的是这个项目对维护经济安全方面有些什么影响,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有些什么考虑,对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些什么措施和对环境有多大的扰动,对保障公共利益方面有什么贡献,对防止出现垄断方面有什么影响,政府在核准的时候更多的是对外部性进行核准,而不是对项目内部性条件进行核准。内部性的比如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项目的技术方案等等,这是属于企业内部的决策权限,应该由企业自主来决策,在核准的时候,政府不应干预,这是新办法最大的亮点。
第二,新的办法还大幅增加了对项目单位的服务指导和对项目核准机关自身约束的有关内容,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要提供服务,要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率。具体包含这些内容:
一是为了做好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指导服务工作,新的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服务和指导。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的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让项目单位提前做到心中有数,提高核准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是为了强化自身约束,提高工作效率,新的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并严格遵循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而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三是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在受理环节,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已受理项目可凭编号实现在线查询和监督。
黄民表示,今后项目单位只要在国家发改委受理,就有一个受理编号,可在网上查询具体流程。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办法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制度。办法还规定了加强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的相关内容,主要是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要和联动的相关部门告知、抄送,同时将一些事项告知项目的核准和初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