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强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紧急情况先救助再补手续
贵阳网讯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将主动发现受理列入临时救助程序,并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先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的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程序,其中,对于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意见规定了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记者 赵冀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