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 政府持股比例低于50%

24.06.2015  13:2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提出合作模式主要适宜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物流仓储等交通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教育、旅游、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

  根据“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PPP项目联评联审机制,对项目审批、立项和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特别目的公司,政府在特别目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控股。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退出时,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实施意见还对重点政策措施作了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将负责牵头建立全省PPP项目库、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等。(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