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全面推动文物事业发展
11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贵州省文物事业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信息完备、功能完善的贵州省文物资源数据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险情排查,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立即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和资金保障上开辟“绿色通道”;分年度对存在一般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抢救性保护,2020年底前实现抢救性保护全覆盖。建设富有贵州特色的文博创意产业体系,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放;完备文物法规体系;优化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立文物执法督察体系;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实施意见》指出,要统筹实施红军长征和抗日战争革命文物保护工程、“三线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物保护工程、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工程、贵州史前遗址和历史文物保护工程。要坚决防止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中出现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跟进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常务会议至少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文物工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各级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记者 赵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