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贵州省改革试点工作实际,6月29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方案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在充分总结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国家方案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对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更为准确。方案相对于原《试点方案》对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后更为准确。
二是工作原则指导性更强。方案结合我省试点经验,对主动磋商,司法保障方面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具备磋商条件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是改革工作内容更加具体明确。在明确赔偿范围方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专家论证、磋商组成员工作报酬等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在确定赔偿义务人方面,明确可根据需要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在明确赔偿权利人方面,增加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结合我省试点情况明确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概括性委托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有权进行磋商和提起诉讼。同时,明确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权力人的管辖范围。在开展赔偿磋商方面,明确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应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进行磋商,同时赔偿协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登记确认,不具备磋商条件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在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方面,明确研究制定《贵州省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规程》,并结合我省司法改革成果重新明确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管辖。在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执行和监督方面,增加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组织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明确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同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四是保障措施更加有力。方案明确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确保应赔尽赔。同时,为确保改革任务的落地落实,省有关部门将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督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措施,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