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需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06.01.2015  22:01

    财政部4日对外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提出,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必须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按照《办法》规定,下面服务种类需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即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等基本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等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的技术性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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