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图 本刊记者 冯四方
3月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颁布实施相关情况
图:13月1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颁布实施相关情况。据介绍,《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开始实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州)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中委托第三方起草、进行立项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适用该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兵李兵介绍《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颁布实施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他说,《办法》共三十四条,对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相关内容作出了细致规定,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项评估、起草、立法后评估三个方面内容
据了解,《办法》是全国首部规范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起草和评估的省级层面政府规章,也是首次通过立法来建立和规范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制度,对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对于完善我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王剑波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李勇答记者问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项评估。通过对立法项目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等进行立项评估,为编制立法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立法计划的客观性、科学性,促使真正必要和成熟的项目列入正式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保护主义,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通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的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提供依据,科学客观地检验立法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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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5项条件:
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立法、评估技术规范的人员;有立法、评估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有完成立法起草、评估任务的人员和时间保障;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后,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对社会稳定、经济调控、生态环保有重大影响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立法时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政府规章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6项:
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具体规定;合理性标准,即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等;协调性标准,即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立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执行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实效性标准,即出台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编辑 虞思滔 责任编辑 谭淑元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