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3年垫付救助基金逾千万 解读“救命钱”如何申请

14.07.2015  00:41

2010年,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媒体界将之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此有了“救命钱”。

在欢呼过后,更多的是备受诟病。广东老人刘香来因交通事故拖欠医院20万元治疗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讨伐”,多数声音认为由于公众不甚了解、申请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本应拿来救命的钱却在睡大觉。

记者了解到,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2012年成立,为昆明市财政局所属单位。三年来,昆明市的救助基金是怎么用的,对此记者专访了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案例

92名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救助

刚刚进入春季的一个夜晚,李小斌(化名)来到自己执勤的岗位,谁也没有想到,这个不过20出头的年轻人却再也没能回家了,而家里还有两个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的哥哥。

凌晨2点多钟,海口镇的居民大多都熟睡了,李小斌作为交通协警还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突然,一辆小货车飞奔而来冲向了他。肇事司机是一名外来务工者,虽然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但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理赔款,用于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肇事司机拿出了5万余元医疗费用后,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救助基金介入后,协调医院给予了积极救治,但李小斌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年轻的生命最终划上了句号。

目前李小斌尚欠二十余万元的抢救费,需由救助基金进行垫付。虽然最终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如果没有救助基金,像李小斌这样的情况,双方短期内都无法筹集那么多抢救费,这将影响到受害人的及时救治。

和李小斌相比,王强(化名)就幸运得多。元月的一个夜晚,王强骑电动车载着妻子在官渡区雨龙路附近被一辆轿车撞倒,伤势比较严重,小轿车却跑了。“他是外来打工人员,经济状况无力承担全部抢救费用,车辆逃逸又暂时找不到责任人。”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符合交通肇事逃逸需垫付抢救费的情形,辖区交通管理部门随即向救助基金和医院发出了垫付通知书,经救助基金第一时间与医院协调,医院为王强夫妇进行了欠费抢救。王强夫妇向救助基金提交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医院按规定提供了尚未结清的抢救费用清单和垫付申请等资料。经救助基金审核批准后,向医院拨付了8万余元的垫付款。“后来交警抓获了逃逸机动车驾驶员,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救助基金会向肇事者追偿。

昆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昆明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成立至今,累计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92人,垫付救助基金1008万余元。

解读

打通关键环节让基金落实到位

究竟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不是发生车祸就可以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费或丧葬费垫付。发生在昆明市辖区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属于省级救助基金管辖范围)以外的交通事故,符合救助范围的,可以向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

事实上,昆明市刚成立道路交通救助基金时,在落实运用上的确面临与其他地区一样的困难。根据基金救助的流程,医院和交警部门是两个关键环节。

救助基金是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钱,只有渠道畅通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具体工作中,由于不了解、不信任、不通畅等原因,基金的供给与受害人的需求之间常常是“两头热,中间冷”的状况。

因此,救助基金建立了“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召集卫生、民政、农业、交通管理等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解决办法。基金管理中心对辖区内的各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了救助政策培训,并就救助基金申请流程、申请资料填写规范等进行了业务指导。通过培训,一方面加强了交通管理部门、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对基金救助政策的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推进了多部门协作联动的救助机制,形成了便捷的受害人救助通道。

目前,经过一系列的工作,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和部分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已建立起了相对高效、便捷的“救助绿色通道”。(昆明日报记者吴洁)

救助范围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基金来源

按照交强险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省级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社会捐款

办理流程

1、符合救助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抢救医院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出垫付通知。

2、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尚未结清抢救费用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