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每年修72个学分

10.12.2016  13:03

    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贵州省出台“十三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教师参加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规定每年不得少于72个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将暂缓注册教师资格。

    每年至少获72个学分

    根据管理办法,贵州省对中小学教师的继续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全省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个学分,这意味每年每位老师必须获得72个学分。

    要求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并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极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培训时间1小时为1学时,1个学时计1个学分。

    继续教育还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以及其他与教师继续教育有关的活动。

    达不到学分暂缓注册

    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五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学分积满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办法指出,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推荐评选,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培训不得向教师收费

    办法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求各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

    办法特别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记者 沈诗洁)

    

[责任编辑: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