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黔教助发〔2015〕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大,食品安全始终是其重中之重的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协作长效机制,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学校食品安全形势,明确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联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常规和专项检查。
全面落实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期进行健康检查,切实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
各地要统筹各种项目,积极改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设施条件。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布局规划、设施设备配置的指导,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尽快整改完善。学校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在食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留样等设备或设施;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随时保持食堂的干净、卫生、清爽、明亮、整洁,保障正常运行,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努力提高食品安全“技防”手段,推行在学校食堂重要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通过接入网络,实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的远程即时监管。
三、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食品安全开展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各地要督促学校食堂及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目前尚未达到办证要求的学校食堂,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行予以备案,确保监管“不漏一校”,并要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学校限期整改落实到位,以达到办证要求。
要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指导督促学校食堂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学校食堂要按照规定加强食品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不得自行宰杀加工,加工食品时要确保煮熟煮透。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各类食品,不得提供给学生。
四、规范实施大宗食品原材料“四统”采购
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坚持由县级统一组织“四统”(统招、统购、统配、统送)政府采购。各县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制定采购方案,严格执行本地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根据原材料需求和学校分布等情况,按照“确保质量、降低成本、就近取材、品种多样”的原则,可分片区打包招标,确保食品原材料及时送达和新鲜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规范,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无资质、无效资质、资质不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坚决将提供虚假招投标材料和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对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代理机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各地要认真研究将营养改善计划与当地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途径,探索建立绿色无公害种植养殖基地,逐步实现农校对接,为学校提供放心食材,同时发挥营养改善计划带动农民增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部食品原材料集中统一采购配送,或探索实施集中供餐模式。
五、努力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科学、妥善处置,努力减少事件危害,严防事态扩大升级。
各地要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系,探索实施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学校抵御风险能力。
贵州省教育厅
2015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gzsedu_w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