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教师发〔2015〕9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解决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缺额问题,加强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5〕1号)精神,并按有关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2015年申报特岗教师需求量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我省部分教师队伍结构性缺额、学科结构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的县实施国家和县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思想认识。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是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要求完成2015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此次“特岗计划”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按照《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州)、县的相关工作。市(州)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制定本市(州)“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细则,督促、指导县做好有关工作。县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县“特岗计划”,制定本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细则。各市(州)、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实施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对2015年招聘特设岗位教师的周转宿舍和聘期满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自愿继续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的承诺,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办法,牵头做好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三年聘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招聘教师的经费保障、资金落实及其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中小学编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动态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特岗计划”,支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性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要求,认真审核各市(州)、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和招聘工作方案,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招聘工作。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要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动员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积极报考,并切实做好报考毕业生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支持鼓励大学生到真正需要人才的农村学校去锻炼提高。各高等院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抓此项工作,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特岗计划”相关工作。
我省2015年实施“特岗计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稳步推进,确保招聘工作7月中旬结束,招聘的教师于秋季开学时到校任教。各市(州)要审核所辖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并将经本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本市(州)、县的招聘工作实施细则于4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各市(州)要加强对“特岗计划”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教育厅将对“特岗计划”县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作为今后对其他教育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联 系 人:贵州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周玉林、丁兴华
联系电话:0851-8528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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