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让领导干部能下“利剑高悬”

29.06.2015  18:34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史观,任何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制定与出台,唯有放在其历史大背景下去考量才更有意义。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今天,作为党内首部直面“官员能上不能下”老大难问题、并力求破解此难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议通过显得引人注目、意义非凡、值得期待。

    公众包括干部群体对干部“能上不能下”诟病已久。干部提拔之后相当于进入“保险箱”,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只要不贪不占,就算再怎么不干事,干部也一样是“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官照当、权照旧。如此,一来是让干部的服务对象心凉,进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来干部升迁职位本就“僧多粥少”,还有人尸位素餐,干部想提拔升迁不但要挤“独木桥”,还要等“独木桥”,更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心寒。

    而《规定》则像把“利剑”,直指干部任用制度中的“毒瘤”。首先,《规定》明确了干部“”的标准,提出对4类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让各级组织部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次,打破了论资排辈“习俗”,不论年龄大小、职级高低,只要能力不足、政绩不及格,即便没有违法违纪,也要让出官位。再次,随着不干事干部的“”,职位出现空缺,干部只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就能“”, 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激荡了干部队伍的“一池活水”。

    然而,回望历史,没有任何一项成为“摆设”的制度是好制度。《规定》确实是把“利剑”,但唯有时刻“高悬”,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避免“利剑只在匣中鸣”。

    让领导干部能下“利剑高悬”,一方面,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折不扣地按《规定》办事,不敷衍应付支应,让该“”的干部及时“”得去,让该“”的干部随时“”得来;另一方面,上级组织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规定》不到位的地方和个人,不但该批评的要批评、该教育的要教育,该处理的也要处理,即便是管干部的干部也要“”得来。如此,才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用起来。(蔡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