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如何实施?

08.05.2015  21:05

    新环保法对于按日计罚制度只是做了原则规定,具体怎么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实施处罚,起始点又该如何起算?

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据环保部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介绍:“按日计罚制度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有违法排污行为;必须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比如说,1月1日送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这一天也是决定书生效的日子。从1月2日开始,环保部门在30天内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时间点回去复查。假定1月10日去复查,发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这个时候按日计罚就开始启动,从1月2日到1月10日,可实施按日计罚,假定每天罚款10万,可连续罚9天。这个按日计罚过程可以连续滚动下去,10日再去查时,针对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再下一个责令改正决定书,从11日之后的30天内,环保部门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再回去复查。如果20日去,发现企业仍还在违法排污,环保部门可以从11日开始到20日再实施按日计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这个过程可以循环往复下去。设计按日计罚制度就是要处罚这些主观恶意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其核心是让违法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罚款就会一直罚下去,直到企业改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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