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及行政服务服务规范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
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环境,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本局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及行政服务的服务规范进行了统一,现予以通告。
凡是未纳入本规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及行政服务规范,一律不得实施。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通告。
2014年11月13日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一、 事项名称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二、 办理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企业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
5.营业场所证明。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不予受理情况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中企业法人不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受理。
2.没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的不予受理。
3.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的不予受理。
4.没有有与企业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的不予受理。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受理。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一、 事项名称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1.接收或收购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单位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接收或收购对应的生产设备,超出原许可经营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3.跨省处理的,应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调剂。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说明申请接收或收购光盘生产设备的原因,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设备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设备安装场地;
2.接收或收购光盘生产设备的资金信用证明;
3.接收或收购光盘生产设备所必备的经营场所的证明;
4.接收或收购光盘复制企业的《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不予受理情况
1.接收或收购单位不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单位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接收或收购对应的生产设备,没有超出原许可经营范围的;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从事权限内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
设立和变更审批
一、 事项名称
从事权限内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设立和变更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出版物印刷设立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出版物印刷变更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申报材料
出版物印刷设立
一、申请书(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设备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印刷企业登记表;
四、企业章程;
五、注册资本资信证明(须提供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八、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可行性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法规培训合格证或参加培训承诺书等)
出版物印刷变更
一、申请人应提交由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单位,须将旧证(正、副本)、交回,予以变更。
六、办理时限
设立为6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变更为3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投诉方式
九、不予受理情况
出版物印刷设立
(一)没有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没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少于800平方米;
(四)没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没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有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没有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没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出版物印刷变更
(一)申请人没有提交由《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二)没有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单位,没有将旧证(正、副本)、交回。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三、 申报条件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在境内举办的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方案,包括电影(节)展名称及名义、主办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所涉国别(地区)、参展影片数量、参展影片片目、放映范围、放映场次、放映场所、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等内容;
3.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拟参展的境外影片情况;
4.拟参展的影片简介、DVD光盘,并需配有中文字幕。
二、赴境外举办的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方案,包括电影(节)展名称及名义、主办和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所涉国别(地区)、参展影片数量、参展影片片目、放映范围、放映场次、放映场所、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等内容;
3.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及其中文译文;
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5.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入境展映影片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一、在境内举办的:
1.没有申请报告;
2.没有举办方案;
3.没有拟邀请的境外机构,主要人员及没有拟参展的境外影片情况;
4.没有拟参展的影片简介、DVD光盘,并没有配中文字幕。
3.没有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文件或境外合作方的邀请函及其中文译文;
4.没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
5.没有电影片出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通信地址。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地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三、 申报条件
1.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2.有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使用的台标。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标设计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1.没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2.没有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使用的台标。
3.没有申请书;
4.没有拟变更的台标设计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核发
一、 事项名称
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核发
二、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 申报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台、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需拍摄单本剧或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拍摄电视剧须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电视剧拍摄方案);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一式三份;
3.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六、 办理时限
1.国产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备案审核,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1.没有申请报告(内容不包括电视剧拍摄方案);
2.没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一式三份;
3.没有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没有编剧授权书;
5.没有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没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没有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一、 事项名称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三、 申报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的,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场所和设备;
5.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申请书;
2.贵州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电影发行单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电影发行单位章程;
5.电影发行单位场所使用证明;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影发行单位验资报告;
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影发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办证代理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委托书、从业人员名单;
8.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9.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1.没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5.没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一、 事项名称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三、 申报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1.没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没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一、 事项名称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三、 申报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电影剧本版权的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资金证明;
5.《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6.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8.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六、 办理时限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收到申请单位完整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上报总局。
2.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同意拍摄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对申报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通知申请单位。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影视文化单位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
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一、 事项名称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二、样品。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超出非卖品内容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一、 事项名称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二、 办理依据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申请书(需说明变更原因)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若新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需提交: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不予受理情况
1.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2.不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
一、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
二、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三、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运作可行性方案及发展计划);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主要人员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⑵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没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有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一、 事项名称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1)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进口光盘(生产测试用、报批审查用的除外)随产品加工包装后,必须全部输出境外;
(3)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或散发,应依法办理销毁手续;
(4)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单位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加工光盘。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书1份,应载明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加工光盘的类型、内容、数量,委托复制的单位名称、负责办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名称,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等;
(2)光盘的著作权授权证明1份,证明应说明出版物著作权的归属及授权,并提供相应材料;
(3)光盘的样本及文字说明材料1份,说明资料应说明光盘的来源、内容、数量、开本、加工目的等;
(4)填写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一式六联)1份;
(5)海关备案手册(复印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条件
1.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拟进口出版物备案审查
一、 事项名称
拟进口出版物备案审查
二、 办理依据
出版物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二、申请进口的境外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应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出版物进口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进口出版物主要来源、品种、数量、主要用途、流向、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
二、进口出版物清单,内容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包括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进口委托书;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出版物管理规定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二、 办理依据
三、 申报条件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②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从业人员资格问题解释的通知》(新出厅字〔2005〕8号):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指:初级、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出版专业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新闻专业的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新闻专业的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济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
③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④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⑤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⑥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成立公司的提交此项,并加盖公章)
(九)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处于筹建阶段的提交此项)
(十)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
(一)申请书;
(二)《出版物经营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
(三)讨论通过的修改章程的文本(需全体股东签名);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新迁地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提交此项)
(六)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名);
(七)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中级以上发行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变更法人代表的提交此项)
(八)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查询证明;(资本结构改变,股东出现变化的须提交此项)
(九)与所申请的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 投诉方式
八、 不予受理情况
1.没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没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没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少于500万元;
5.不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不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最近三年内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7.没有申请书;
8.没有《出版物经营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
9.没有讨论通过的修改章程的文本(需全体股东签名);
10.没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1.没有新迁地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提交此项)
12.没有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名);
13.没有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中级以上发行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变更法人代表的提交此项)
14.没有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查询证明;(资本结构改变,股东出现变化的须提交此项)
15.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16.没有企业章程;
17.没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18.没有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19.没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0.没有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21.没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22.没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成立公司的提交此项,并加盖公章)
23.没有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处于筹建阶段的提交此项)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权限内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批准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批准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49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51号)。
三、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填报材料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权限内国产电视剧拍摄制作审核和完成片的审查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国产电视剧拍摄制作审核和完成片的审查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15条
三、 申报条件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3.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国产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备案申请材料:
(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 ;
(2)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1500—2000字的故事梗概;
(3)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2.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材料
(1)《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2)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3)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5)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
(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9)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七份
六、 办理时限
1.国产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备案审核;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
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的办理依据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权限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和宗教用品核准
一、 事项名称
权限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和宗教用品核准
二、 办理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三、申请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图书内资
1、图书目录(有页码);2、打印书稿;3、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4、财务部门出具的编印内部资料的经费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材料;5、承诺书;6、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报刊内资
(一)报刊型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1、书稿目录(有页码);2、打印书稿;3、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4、财务部门出具的编印内部资料的经费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材料;5、承诺书;6、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报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1、创办报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书(含办刊宗旨、办刊理由、办刊资金情况、开本、印数、页码、赠送范围、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等内容。须用红头文件形式报送);
2、提交本单位的级别证明材料;拟任内部资料主编和总编在职情况说明;经费来源及数额证明;初审符合条件的要填写《贵州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责任书》,签订《贵州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责任书》;
3、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核表;
4、报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目录;
5、其他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一、 事项名称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二、 办理依据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一)符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记者站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报刊出版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括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贵州新闻出版局)一份;
(2)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制度(可用正式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3)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可用正式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4)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报刊出版单位的公章)一份;
(5)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负责人任命文件一份;担任记者站站长人员须提供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6)记者站人员身份证、简历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7)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需提供具体的年度经费数额)一份;
(9)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10)《记者站登记表》到局新闻报刊处索要(需加盖报刊出版单位公章,有报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名)一式三份;
(11)各省(省、直辖市)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在贵州设立记者站,须提交报刊出版单位所在省(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建函一份;
(12)省内报刊在贵州各市设立记者站的,须征得驻在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记者站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一、 事项名称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复制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七)新设立企业的,须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一、 事项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间接或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七、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一、 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三、 申报条件
因工作需要申请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和场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等的公寓<境外人士占80%以上>)。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贵州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宾馆饭店星级或涉外的有效批文。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项法律依据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一、 事项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33号)
三、 申报条件
无线
1.申请主体必须是下列单位之一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有线
1.申请主体: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无线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有线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及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及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三、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设立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站申报表》一式四份;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审批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1)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经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其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3)经批准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必须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二)样本。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许可
一、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许可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21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49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 文化部令第51号)。
三、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电影放映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
6.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7.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8.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9.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4.在本省以外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经营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
5.注册地行政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非本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6.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身份证,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办证代理人委托书;
7.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放映设备相关证明材料、电影放映员操作证,影院平面图、放映设备清单;
8.申请材料目录;
9.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一、 事项名称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三、 申报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订购证明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4.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
一、 事项名称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贵州复制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5)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我省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和而已的规划。
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申请表》;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有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单位章程;
设备清单;
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音像制品制作技术人员、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提交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备清单。
设立音像、点至出版物制作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2)单位章程;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4)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
(2)复制单位章程;
(3)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5)复制单位资金信用证明;
(6)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变更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
《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须提交新设立制作单位相关申报材料。
六、 办理时限
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30个工作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的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批准
一、 事项名称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批准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
二、出版物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复制境外产品有关著作权证明文件;
四、复制的音像制品除样品外全部运输出境。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的名称、内容简介、委托方名称、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四)申请单位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印刷或复制单位承接境外出版物、境外委托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审核
一、 事项名称
印刷或复制单位承接境外出版物、境外委托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审核
二、 办理依据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一、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印制有以下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和印刷品,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2)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
三、印刷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印制前提交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出版物来源、印制目的、书号、条形码、定价、内容、数量、开本,印刷、复制企业的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等内容,还应当包括承诺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境外出版物著作权的合法证明,证明应说明出版物著作权的归属以及提供相应材料(委托书);
(3)境外出版物的样稿、样带、样盘及其文字说明资料,说明资料应载明出版物的来源、内容、数量、开本、印制目的等。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审查
一、 事项名称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审查
二、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四、印刷企业须有相应的承印资格;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规定;
六、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七、印刷企业须于印刷前备案。
八、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九、 申报材料
十、申请报告;
十二、提供需要印刷的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样张、样品。
十三、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十四、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五、 投诉方式
十六、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 群众参与的 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 群众参与的 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
三、 申报条件
1.安装“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节目或栏目的导演、导播及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四、 办理流程
1.贵州广播电视台持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
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管理处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3.分管局领导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4.将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五、 申报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8项
三、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省级广播电视台和其它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
四、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申请;
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管理处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3.分管局领导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4.将审批同意的相关文件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五、 申报材料
(一)申请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省级广播电视台无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
3.申请单位与境外人员或所属机构签订的聘用意向书,须注明所聘用的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4.境外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5.详细的节目制作计划(电视剧应附剧本和拍摄大纲)。
(二)申请境外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无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
3.申请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的聘用意向书,须注明聘用方式、期限等情况;
4.所聘请的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的证明(原件);
5.境外机构委派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简历;
6.详细的节目制作计划(电视剧应附剧本和拍摄大纲);
7.组织机构代码。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行政服务事项服务规范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初审
一、 事项名称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初审
二、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一、正式专业出版社,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二、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勘界、标识等无反对意见。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应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图书处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询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长核准——告知
五、 申报材料
申请书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印刷经营者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
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一、 事项名称
印刷经营者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二、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一、变更事项清楚;
二、变更后符合其印刷经营范围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综合业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复核——予以备案(换证)
五、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由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单位,须将旧证(正、副本)、交回,予以变更。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网络游戏、动漫出版的前置审批
一、 事项名称
网络游戏、动漫出版的前置审批
二、 办理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 申报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编辑职称;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其中注册资金30万以上,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5)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主办者报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请示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2)主办者及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6)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5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年度
出版计划、重大选题和期刊社重大选题的初审
一、 事项名称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重大选题和期刊社重大选题的初审
二、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三、 申报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四、 办理流程
各出版单位提交年度计划报告、选题目录——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受理——审查——报总局——批复出版单位。
五、 申报材料
1、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年度计划报告
2、重大选题出版选题目录
六、 办理时限
1个月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先备案审查
一、 事项名称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先备案审查
二、 办理依据
三、 申报条件
四、 办理流程
1、出版单位签字盖章2、印刷单位签字盖章3、出版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局签字盖章4、印刷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局签字盖章
五、 申报材料
由总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表
六、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规划、 建设方案的审核或审批
一、 事项名称
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网规划、 建设方案的审核或审批
二、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 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我省广播电视发展总体规划;
3.无线覆盖网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磁环境防护标准;
4.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集团或机构。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
2.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申请书;
3.当地规划、建设、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一、 事项名称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二、 办理依据
三、 申报条件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四、 办理流程
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由其主办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科数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审核——分管领导核准——备案。
五、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主管主办单位给省新闻出版局的申请报告;
(三)主管主办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四)机构章程;
(五)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天线程式等技术参数指配
一、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及天线程式等技术参数指配
二、 办理依据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三、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5.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发射场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注:申请设立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调频、电视发射台的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包括设台理由、台址位置、海拔高度、天线高度、覆盖人口、覆盖面积、发射功率、发射频率、节目来源等);
3.人员、资金、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5.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文件。
六、 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一、 事项名称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二、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
1、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进行登记。
2、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也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经办人提出意见——处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光盘样本:激光唱盘(CD-DA)、图像激光视盘(CD-V)、数码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等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初审
一、 事项名称
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初审
二、 办理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三、 申报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超过49%)、场所和设备;
6.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一)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影制片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各方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已拍摄的两部以上影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
1.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2.申请各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章程、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摄制电影许可证》;
4.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证明文件;
5.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营中方)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营外方)合资、合作设立电影制片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1.合营中方单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合同、章程、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拍摄的两部以上影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专业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证明文件;
5.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身份证,办证代理人委托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六、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对出版社出版境外图书授权合同进行登记
一、 事项名称
对出版社出版境外图书授权合同进行登记
二、 办理依据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境外作品,已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出版合同。
四、 办理流程
图书出版单位将出版合同正本送省版权局登记。省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出版单位,然后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
五、 申报材料
合同正本、合同登记表
六、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一、 事项名称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
二、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规定
三、 申报条件
1.仅限于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2.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五、 申报材料
1、申请书。2、填写备案登记表;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 投诉方式
九、 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
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核
一、 事项名称
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核
二、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三、 申报条件
设立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
变更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四、 办理流程
设立变更程序均为:
申请单位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提交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告知结果。
五、申报材料
设立 | 报纸 | (1)创办报纸 ①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同意创办报纸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拟任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⑤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⑥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⑦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⑧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⑨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⑩《报纸出版申请表》;一式三份; 11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12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一式三份; 14《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原件 (2)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⑥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⑦《报纸出版申请表》;一式三份; ⑧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⑨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⑩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一式三份;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12《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
| 期刊 | 创办期刊 (1)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发行范围及方式等内容,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一式三份; (2)拟任主管单位同意创办期刊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其他主办单位的同意意见(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时提供)一式三份。 (4)拟任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5)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期刊出版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7)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8)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期刊出版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10)《期刊出版申请表》;一式三份; (11)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12)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一式三份; (14)《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原件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7)《期刊出版申请表》;一式三份;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9)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一式三份;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12)《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期刊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
| 图书 |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图书出版单位,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3份); (2)主管机关同意创办图书出版单位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3份); (3)《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3份); (4)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主管单位与主要主办单位应有隶属关系或具有绝对控股以上的出资关系,主办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股东信息查询单)/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3份); (5)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6)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6人中级以上)(3份); (7)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3份);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3份); (9)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份); (10)出版单位章程(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11)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图书出版权的,需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音像制品 |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2)主管机关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4)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主管单位与主要主办单位应有隶属关系或具有绝对控股以上的出资关系,主办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股东信息查询单)/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 (6)拟任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7)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 (8)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1)出版单位章程(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12)新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音像出版权的,需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电子出版物 |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2)主管机关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4)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主管单位与主要主办单位应有隶属关系或具有绝对控股以上的出资关系,主办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股东信息查询单)/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设立电子出版单位申请表》 (6)拟任电子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7)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9)电子出版单位章程(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10)新设立电子出版单位的,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的,需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互联网出版机构 | (1)主办者报所在地省新闻出版局请示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2)主办者及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6)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5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
变更 | 报纸 | (1)报纸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报纸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⑤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⑥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复印件;报名随主要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⑦《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原件,报名随主要你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此项) ⑧《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⑩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报纸变更出版单位 (1)出版单位自身名称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出版单位报主要主办单位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⑤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⑥《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⑦《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⑧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2)变更至既有出版单位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拟任出版单位报主要主办单位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⑤原出版单位同意的意见(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⑥拟任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⑦拟任出版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⑧拟任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⑨拟变更报纸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⑩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报纸变更业务范围(办报宗旨、文种) (1)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4)《报纸变更申请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要求格式文本填写,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6)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7)《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报纸变更主办单位 (1)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意见一式三份; ③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原主办或原主要主办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要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⑦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⑧《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⑨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报纸变更主管单位 (1)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管单位、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管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⑧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报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变更刊期 (1)报纸出版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报纸变更期刊、开版申请表》(主管主办单位须在表格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可行性报告 (4)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变更开版 (1)报纸出版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该申请文件应有发文纸、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报纸变更刊期、开版申请表》(主管主办单位须在表格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可行性报告 (4)报纸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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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 | 期刊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期刊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⑤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刊名随主要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时,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⑥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复印件;刊名随主要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⑦《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原件,刊名随主要主办单位名称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此项) ⑧《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⑩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期刊变更出版单位 (1)出版单位自身名称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出版单位报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⑤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⑥《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⑦《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⑧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2)变更至既有出版单位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拟任出版单位报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⑤原出版单位同意的意见(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⑥拟任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⑦拟任出版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⑧拟任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⑨拟变更期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创办报纸可不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⑩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期刊变更业务范围(办刊宗旨、文种) (1)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多家主办单位须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4)《期刊变更申请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要求格式文本填写,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6)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三人其中两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7)《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8)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期刊变更主办单位 (1)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意见(有多家主办单位的情况)一式三份; ③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拟新增主办单位的需提供此项)一式三份; ④原主办或原主要主办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出版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⑦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⑧《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⑨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期刊变更主管单位 (1)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管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管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⑧连续两期最近出版的样刊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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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 |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发文纸、文号、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2)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的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发文纸、文号、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6)《图书出版许可证》(3份)(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主办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3份); ②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③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3份); ④《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2)主办单位主体变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3份); ②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的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③原主办单位向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意见。 ③拟任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股东信息查询单)/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④拟任主办单位与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3份) ⑤《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⑥拟任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企业提供股东信息查询单) (三)变更主管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3份); 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③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3份); ④《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2)主办单位主体变 ①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3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的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③原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的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④拟任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⑤拟任主管单位与主办、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3份) ⑥《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⑦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企业提供股东信息查询单) (四)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主要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发文纸、文号、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2)主管机关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同意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意见(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4)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5)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6人中级以上)(3份); (6)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份); (7)《图书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3份); (8)《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五)合并或者分立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合并后不设立新的图书出版单位 ①合并后拟任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3份); ②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同意的文件(3份); ③各合并方《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④合并方为外地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份); (2)合并后设立新的图书出版单位 ①按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②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同意的文件(3份); ③各合并方《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④合并方为外地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份); (3)图书出版单位分立 ①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分别按设立图书出版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3份) ②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的文件(发文纸、公章齐全,不得使用复印件)(3份) ③原出版单位《图书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3份) (六)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变更刊期 (1)期刊出版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2)《期刊变更期刊申请表》(主管主办单位须在表格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3)可行性报告 (4)期刊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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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品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4)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5)《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事业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7)《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3)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4)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5)《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6)《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1)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①拟任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出版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⑧《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 (1)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管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管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⑧《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音像出版单位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请按照新设音像出版单位提供材料。 |
| 电子出版物 | 电子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3)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4)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5)《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事业单位不提供);一式三份; (6)《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电子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一式三份; (3)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4)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5)《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电子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1)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2)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①拟任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办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要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电子出版变更主管单位 (1)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2)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拟任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原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④拟任主管单位或主要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⑤拟任主管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⑥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机关法人可不提供)一式三份; ⑦《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出版或变更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1)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主送单位为省新闻出版局) (2)主管机关同意的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 (3)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 (4)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股东信息查询单)/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所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8)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9)《独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创办申请表》 (10)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12)编辑出版人员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 (13)《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原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电子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 (1) 合并后不设立新的电子出版单位 1、 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 合并后拟任电子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 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 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 合并方涉及外地电子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合并后设立新的地方电子出版单位 1、 按设立地方电子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 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 合并方涉及外地电子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
| 互联网出版机构 |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5)如企业申请变更互联网出版机构名称,应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6)《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1)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可行性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式三份; (3)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编辑人员至少5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一式三份; (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主办者 (1)主办者变更名称 ①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②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2)主办者主体变更 ①拟任主办者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文件应有文头、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②原主办者同意文件(文件应有文头、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③拟任主办者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④《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一、《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申请表; |
六、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90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投诉方式
九、不予受理情况
不符合本事项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或申报材料有误。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