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人民法院公告

04.07.2014  09:53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惠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连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第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郑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秦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德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郑屯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长益:

本院受理刘西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贺德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安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普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光德:

本院受理原告王厚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及权利义务、审理程序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泥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雷军胜等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依法评估本院作出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义民初字第3号裁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雷军胜所有的位于兴义市吉祥二街商住楼5-1门面一间(产权证号:监证0007266号),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内(遇节假日顺延)前来本院书记官室报名,并提交机构合法有效的相关资质证件;同时公告通知被执行人雷军胜、朱仕敏于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下午15时到本院书记官室行使评估机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