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遵义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9月25日上午闭幕的第十二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遵义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遵义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遵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将对我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贯彻这一重大决策部署,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设区的市、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予以确定。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可同步开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对我国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活动,促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将改革措施通过立法转化为公众意志,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举措于法有据;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采取特色措施协调地方事务,促进个性化的社会治理创新;有利于强化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遵义市开始地方立法工作时间以后,遵义市立法机关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确保立良法、施善政,为全市“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立法活动引领、推动和保障遵义改革发展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