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黔西南州法院系统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正荣:
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岑国立: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丁琼:
本院受理原告毛启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前须知,举证、诉讼权利和义务、审理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黔义民初字第5号
赵晓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昆诉被告赵晓斌、赵湘玲、兴义市顺应煤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06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雷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石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者相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贺登高: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国诉被告贺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琴诉被告张金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靳维成、郑得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幸刚胜诉靳维成、郑得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靳维成、郑得兵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靳维成、郑得兵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明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黎明诉你及罗廷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金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应兰诉被告徐金普、常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涂依友:
原告涂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正发:
原告黄万春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罗西友:
原告王德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覃德魏:
原告陈仕军诉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左祖彪:
原告田茂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严红英:
原告商开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告
唐凤妹:
本院受理原告余开超诉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百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告
贵州孺子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昱健:
本院受理赵廷江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银健:
本院受理郭付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5)黔义民初字第78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兴义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遗失声明
兹有赵秋云好一多牛奶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522301600050558)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兹有贞丰金叶商务酒店不慎遗失开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两张,发票号分别是:22854235,22854236 , 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兹有兴义市赵秋云东霸联通合作营业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223016000107828)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兹有余新泉税务登记证正本(黔地税兴字号:422426196907044558)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兹有黔西南州启迪视觉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号:522301000127559)经 股东会决议 即日起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前来办理相关事宜.
遗失声明
兹有晏顺阳保险资格证书(号码:00200906520000013264) 不慎遗失,特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兹有册亨县福达摩托车销售中心《税务登记证》副本(证件号码:432929198209108021)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