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政府买服务须厘清职责与范围

26.12.2014  10:13
    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同时,“天价”采购现象也不时发生,其背后常与政府采购中的严重违法、腐败等行为相关联。要在体制、机制上做好准备,以避免“决策”执行过程中被歪曲走样,真正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和目标

  近日,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据报道,我国已有10多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有关实施意见。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这种方式在现实中早已存在,其中一个重要模式就是政府采购。现在再次强调,目的在于尽可能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解决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据统计,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1%,购买的项目从最初的办公设备,到如今扩展为货物、工程、服务等100多个项目。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同时,“天价”采购现象也不时发生。其背后常与政府采购中的严重违法、腐败等行为相关联,备受社会关注。

  面对新一轮范围更广、幅度更大的政府采购,政府该如何应对,以避免“决策”执行过程中被歪曲走样,真正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和目标,值得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这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做好准备。

  首先,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理性来看,政府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向社会购买服务:一是政府本身无法提供的;二是政府本身能够提供,但向社会购买更有效率、更经济的服务。如果政府自身能提供,而又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向社会购买更有效率、更经济,则不应购买,以防止出现政府工作人员无事可做,而大量工作却向社会购买的情况。这种“购买”行为,不仅降低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滋生大量的腐败行为。如果政府权力不明晰,购买公务服务很可能会成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减轻自己的责任、变相增加财政开支的借口。

  其次,明确购买的程序和责任。从以往政府采购的实践看,有些项目,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但往往被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有些项目,公开招标时合同金额较低,但项目完工时的结算金额超过招标合同金额的一倍甚至数倍。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意味着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力扩大。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相关责任,但比较宏观和模糊。从查处案件的实际看,查处的主要是购买主体的贪腐行为。而对于不作为,把关不严导致的购买的商品价高质低、工程质量较差行为,很少追究责任。因此,建议修订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细化各环节的程序,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建立责任倒查和终身负责制。

  再次,建立全国或者全省统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经验表明,在法规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掌握采购权力的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很可能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向特定社会组织输送经济利益,从而形成了特殊的权钱交易现象。建立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越多,采购部门腐败的概率和空间就越小,最终成交的采购价格也就越接近市场成本,所获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就物有所值。(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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