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贵州将有两部法规正式施行!
明天起,贵州将有两部新法新规将正式实施:《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明确了保护“中国天眼”的法律责任,设置了河(湖)长制专章……
3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公告,《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保障“中国天眼”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划定了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由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组成。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其中,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及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原住居民应当全部迁出并妥善安置。同时,禁止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无人机等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无关车辆不得进入核心区。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 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的宗旨和目的,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监督、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为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明确了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编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无线电台(站) 实施许可,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的核发,对生产或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章为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明确省、州和相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划定了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并对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内参观考察、旅游、开展科普活动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无线电安全。主要规定了维护无线电使用的有关安全事项,明确了有关部门保障无线电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对本《条例》中的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微功率短距离设备、重大项目的法律定义。
《贵州省河道条例》已于2019年1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有效弥补了贵州省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在河湖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不足,是我省生态文明地方立法的有效法治实践,对打好“碧水保卫战”,打造水清岸洁的河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主要特色及亮点
一是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条例的主线贯穿始终。
《条例》通篇贯穿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紧扣贵州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际,体现了“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作为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体现了贵州作国家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作为“两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的责任与担当。
二是突出河道的保护。
《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行政审批及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道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
三是强化河道的规划和治理。
《条例》规定了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的内容、编制原则和程序,明确了河道专业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城乡规划等之间的关系。还规定了河道整治疏酸的范围、方式以及责任主体,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
四是设置了河(湖)长制专章。
《条例》对我省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新举措充分进行吸收,用一个专章进行规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确定工作部门承担河(湖)长制日常事务,规定各级河(湖)长是所辖区域内河道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涉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条例》对上位法中规定得不具体或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行为,逐一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文由原来的六条增加至九条。如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可以处100至1000元的罚款。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万元、对单位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