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显瑕疵的指控如何写进起诉书
原标题:有明显瑕疵的指控如何写进起诉书
“为什么指控我在日本培训期间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受贿?”
“为什么两笔20万元受贿指控都当庭被证人推翻?”
熊祖模想知道,这些明显有瑕疵的指控是怎么写进起诉书的。
道真县人民检察院2012年1月10日出具的《提请立案报告》中写明,2009年11月初,李晓红为感谢熊祖模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政府会议上同意他缓交土地出让金,在熊祖模的办公室送给熊祖模1.5万元人民币,熊祖模将此款用于个人支出。
这项受贿指控同样出现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审起诉书中,而在庭审现场质证时,公诉方拿出熊祖模的口供称熊祖模已经承认这笔受贿存在,又用李晓红的口供印证了2009年11初在办公室向熊祖模行贿1.5万元的情况。
熊祖模当庭翻供。他向法庭出示了自己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7日随贵州省计生委领导在日本学习培训“农村生活的改善”(rural life improvement)科目的机票、进出境证明和学习证明。
“我在日本学习,怎么有机会在道真的办公室受贿?为什么李晓红的口供又和我的口供高度一致?”熊祖模说。
熊祖模称,自己是在生命安全、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和极度摧残下为了保命而作的虚假供词,这笔受贿的时间故意编造在了自己出国的时间,如果公诉方稍微核对一下市管干部出国记录,就不会让这样无端的指控走上法庭。
“还要考虑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李晓红和我的假口供说的一模一样?”熊祖模追问。
在一审中,这笔1.5万元的受贿事实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一审同样没有认定的还有一笔20万元的贿赂。
一审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公诉机关称“2011年11月底、12月初熊祖模收受熊飞20万元贿赂”的指控,被告人熊祖模的辩护人提出熊祖模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熊飞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均不属实,并提供了冉维勇等人的证言,经熊祖模辩护人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熊飞到庭作证,熊飞当庭否认其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的真实性,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确认。
在对熊祖模受贿罪指控的全部44万元受贿情节中,除去熊飞的20万元,另一笔大额的受贿指控为收受李晓红的20万元,时间为2010年11月中旬,缘由是李晓红为感谢熊祖模在土地性质变更事情上给予的关照。
在一审开庭中,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为李晓红行贿的口供和李晓红姐姐李小林的证言。李小林的证言显示,2010年11月13日借给了李晓红20万元,这20万元不在公司账目上体现,李晓红在12月时以现金形式归还。
而在贵州省高院发回遵义中院重审开庭时,李小林出庭作证同样推翻了一审时的证言。
李小林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在重审开庭中已经在现场对法庭说明自己一审时作了虚假的证言,做假证的原因是害怕如果不承认这笔行贿款,弟弟李晓红会被抓走受虐待。
李小林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自己作出弟弟被虐待的判断是基于弟弟在协助调查“熊祖模案”后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一度生命垂危,现在只能拄着拐杖慢慢行走,说不清话。
熊祖模想知道,两笔20万元的受贿指控都被证人当庭推翻,公诉方在调查取证时是不是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在办案。
11月12日,本案的公诉人梁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从2012年到现在历时3年,如果按照以前的证据来起诉(熊祖模)是肯定没有问题的,重审时证据发生变化,以现在的证据标准来看,对熊祖模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梁栋说,熊祖模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被刑讯逼供,遭非法取证,“如果提出来相应的线索,我们就会找人去调查”。
对指控熊祖模在办公室受贿,而实际上熊祖模人在日本的问题,梁栋解释说,在侦查阶段熊祖模明确这笔钱是在十一月初所收,而行贿人说的时间地点不是很确切,我们在指控的时候要求尽量说到时间准确,就用了11月初的时间点,庭审中熊祖模提供的新证据得到了采信,我们也是实事求是。
但梁栋没有回答熊祖模关心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行贿人”的证词会和自己编造的证词相吻合?
2014年6月11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经本院审查,认为道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认定被不起诉人熊祖模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祖模不起诉。
本报遵义11月13日电
相关文章
县委副书记:从获刑11年到不予起诉
滥用职权指控折射政府招商引资暗角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