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04.06.2014  21:04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优化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涉及Ⅰ、Ⅱ、Ⅲ类放射源和Ⅰ、Ⅱ类射线装置),由我厅依申请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形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涉及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单位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报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经县级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后,由市级环境保护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原则上不召开验收会议。

  三、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原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涉及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四、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对Ⅱ类射线装置中的固定X射线探伤、数字血管造影和X射线深部治疗机的应用项目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验收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对满足要求的项目我厅直接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监管,督促辖区内的核技术应用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在6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对不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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