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城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14.09.2015  12:04

               

 

9月11日,普安县人民政府印发《普安县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普安县城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方案》规定,现阶段普安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夹马石——环城路——惠民小区——环城路——七一饭店——城关加油站——森林公园——高速公路收费站——城东新区——阳光新城——南山路——东风水库”所合围区域。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两年可重新确定一次具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元旦节、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二与正月十四、十五可以适当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城区限放区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任何时间,禁止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车站、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消防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方案》同时明确县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职能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